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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倒閉后員工工資誰來發?優先清償權與追償路徑全解析
時間:2025-09-08 10:35:00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倒閉后員工工資誰來發?優先清償權與追償路徑全解析
公司破產倒閉后,員工工資支付問題直接關乎勞動者生存權與社會穩定。根據《企業破產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員工工資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實際清償中仍面臨財產不足、程序復雜等挑戰。本文結合最新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工資發放主體、清償順序及追償策略,為員工提供維權指南。
一、工資發放的法定主體與程序
1. 破產管理人的核心職責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指定破產管理人,負責接管企業財產、清理債權債務。管理人需在成立后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告債權申報事宜。例如,2025年江蘇某服裝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287名員工申報工資債權,確保程序透明。
2. 工資清償的法定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清償:
第一順序: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如管理人報酬、評估費、繼續營業的工資等);
第二順序:員工工資、醫療補助、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規定的補償金;
第三順序: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除第二順序外)和稅款;
第四順序:普通破產債權(如供應商貨款、銀行貸款等)。
典型案例:2024年廣東某餐飲企業破產案中,破產財產變現后,管理人優先支付員工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320萬元,剩余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房東(租金債權)和供應商(貨款債權)。
二、工資優先受償權的實現路徑
1. 債權申報與核查
申報材料:員工需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流水、離職證明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及工資數額。
核查程序:管理人應在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30日內完成核查,并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例如,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比對考勤記錄與工資表,剔除虛假申報債權12萬元,保障了合法債權人的權益。
2. 財產不足時的比例分配
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按比例分配。例如,某貿易企業破產財產僅能支付員工工資的60%,管理人按員工債權占比分配,高管與普通員工同等對待,避免內部矛盾。
3. 特殊情形的處理
非全日制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員工工資同樣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需提供用工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
未簽合同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未簽合同員工可主張雙倍工資差額,但需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如工作證、同事證言等)。
三、工資追償的司法救濟途徑
1.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若企業對工資數額有異議,員工需先申請勞動仲裁。例如,某科技公司破產前拖欠員工績效工資,員工申請仲裁后,仲裁委根據考勤記錄與績效考核制度裁決企業支付欠薪,該裁決被管理人納入債權表。
2. 破產衍生訴訟的提起
撤銷權之訴:若企業破產前6個月內惡意轉移財產(如低價轉讓資產、虛構債務),員工可申請法院撤銷該行為。例如,某房地產企業破產前3個月將核心資產以1元價格轉讓給關聯公司,員工通過撤銷權之訴追回資產,最終獲得全額工資清償。
別除權之訴:若員工工資債權有擔保(如企業以設備抵押發放工資),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例如,某加工企業以生產線為員工工資提供擔保,破產時管理人變賣生產線后,優先支付員工工資。
3. 刑事責任的追究
若企業實際控制人隱匿、轉移財產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例如,某建筑公司老板在破產前逃匿,拖欠員工工資240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四、企業與員工的合規建議
1. 企業破產前的預防措施
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按行業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用于破產時優先支付員工工資。例如,建筑業企業需按工程合同價款的1%繳納保證金,由住建部門監管。
規范財務管理:避免現金發放工資、不簽合同等違規行為,減少法律風險。例如,某餐飲企業因長期用個人賬戶發放工資,被稅務部門處罰后,員工工資債權因證據不足未獲認定。
2. 員工維權策略
及時關注破產進展:通過法院公告、管理人通知等渠道了解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等信息,避免錯過維權時機。
聯合維權:通過工會或員工代表集體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提高議價能力。例如,某電子廠員工通過工會統一申報債權,最終與管理人達成“分期支付剩余工資”的和解協議。
五、制度完善與未來趨勢
1. 個人破產制度的銜接
2024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誠信債務人經法定程序免除剩余債務。若企業實際控制人申請個人破產,員工工資債權可納入其個人破產程序優先清償。
2. 跨境破產協作機制
對于外資企業破產,司法部門正推動跨境破產協作,通過司法協助渠道向境外管理人申報工資債權。例如,某德資企業破產案中,中國員工通過德國法院認可的破產程序,成功追回欠薪。
啟示:公司破產倒閉后,員工工資支付是法律優先保障的核心權益。企業需以合規經營為前提,員工應以法律為武器,通過債權申報、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權益。同時,司法部門應持續完善破產制度,提高工資清償效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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