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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申請三要素:2025年最新實務指南
時間:2025-09-05 17:28:00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申請三要素:2025年最新實務指南
2025年,全球經濟復蘇乏力與產業結構調整疊加,企業破產案件同比增長23%。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企業申請破產需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三大核心條件。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案例,系統解析三要素的認定標準與實務操作。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破產申請的“觸發器”
認定標準:
債務到期性:債務需已屆清償期,且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請求;
持續狀態:債務人無法清償的狀態需持續一定期限(通常為3個月以上);
客觀不能:債務人因現金流量不足、資產變現困難等原因,無法通過自身財產或信用清償債務。
案例解析:
2025年浙江某制造企業因原材料價格上漲、訂單銳減,拖欠供應商貨款500萬元超過6個月,且賬戶余額不足10萬元。法院認定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實務要點:
債權人申請破產時,需提供債務到期證明(如合同、對賬單)、催告記錄(如律師函、短信)等證據;
債務人可通過提供“債務重組協議”“延期清償計劃”等證據,反駁“不能清償”主張。
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破產界限的“量化標尺”
認定方法:
資產負債表測試:比較企業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若資產<負債,則滿足條件;
現金流測試:即使資產>負債,但若企業現金流嚴重不足(如應收賬款賬期超過1年、短期負債占比超80%),無法及時變現償債,亦可認定。
司法實踐:
2025年廣東某房地產企業資產總計10億元,但負債達15億元(其中短期負債8億元),且主要資產為未售房產(變現周期超2年)。法院認定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裁定破產清算。
風險防控:
企業應定期編制資產負債表,留存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等證據;
債務人可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優化資產負債結構,避免破產。
三、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破產原因的“綜合判斷”
認定因素:
資金鏈斷裂:如企業賬戶被凍結、主要融資渠道中斷;
經營虧損:連續3年虧損,且虧損額持續擴大;
信用喪失:無法通過正常商業信用獲得融資,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典型案例:
2025年江蘇某化工企業因環保整改停產1年,累計虧損2億元,且被多家銀行抽貸,主要賬戶被凍結。法院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裁定破產重整。
實務建議:
債務人可提供“銀行流水”“審計報告”“政府整改通知”等證據,證明清償能力缺失;
債權人應關注債務人“資金鏈”“信用狀況”等非財務指標,提前防范破產風險。
四、破產申請的“程序正義”:從提交到裁定的全流程
申請主體:
債務人可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
債權人可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
清算義務人(如公司解散后未清算的股東)可申請破產清算。
管轄法院: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由注冊地法院管轄)。
審查期限:
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
案例警示:
2025年山東某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財務資料,導致法院駁回破產申請,延誤重組時機。企業應提前準備“債權債務清單”“資產評估報告”等材料,確保申請程序合規。
五、破產申請的“戰略價值”:從債務危機到重生機遇
債務重組:通過破產重整程序,引入投資人、減免債務,實現“輕裝上陣”;
資產盤活:通過破產清算程序,變現閑置資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信用修復:破產程序終結后,企業可申請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恢復融資能力。
成功案例:
2025年福建某鞋企通過破產重整,引入跨境電商戰略投資者,將債務規模從5億元縮減至2億元,年銷售額突破10億元。
結語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核心機制,2025年司法實踐正通過“量化標準+綜合判斷”強化破產原因認定。企業應摒棄“破產即失敗”的偏見,將其視為化解債務危機、實現轉型升級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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