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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后工程款無法收回?2025年最新法律救濟路徑全解析
時間:2025-08-28 11:17:03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后工程款無法收回?2025年最新法律救濟路徑全解析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及最高法司法解釋,為破產程序中工程款追討提供了全新規則。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法律條文,系統解析實際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對性、優先受償權行使規則及實務操作要點。
一、實際施工人的權利突破: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1. 法律依據與司法實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3條,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2025年最高法案例庫入庫的"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案"明確:
轉包人破產不影響權利行使:即使轉包人進入破產程序,發包人仍需在欠付范圍內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不構成個別清償:因工程款本質為實際施工人投入的成本對價,非轉包人財產,故不違反《企業破產法》第16條禁止個別清償的規定。
案例數據:
在深圳華某影院管理公司案中,發包人欠付轉包人8210萬元工程款,轉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9166萬元。法院判決發包人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8210萬元,清償率達90%。
2. 權利行使要件
主體資格:需證明實際施工人身份(如勞務工資發放記錄、材料采購合同)。
發包人欠付事實:通過工程結算審定簽署表、付款憑證等固定證據。
程序要求:需在起訴狀中明確主張優先受償權,并申請查封發包人財產。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規則
1. 優先受償范圍與期限
包含項目:直接成本(人工費、材料費)、合理利潤(行業平均8%)、停窩工損失(需監理確認)。
排除項目:違約金、質保金(3%)、履約保證金。
行使期限: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最長18個月(2025年新規延長至原12個月)。
2. 特殊情形處理
商品房消費者權利沖突:支付50%以上購房款的消費者,優先于工程款受償。
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
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
案例:
廈門海滄某商業綜合體案中,工程款優先于抵押權獲償,清償率從普通債權的30%提升至75%。
三、實務操作指引:從權利確認到執行
1. 證據固定四步法
權利確認:保留竣工驗收記錄、結算協議(需公證)、施工合同(含核心條款)。
工程量簽證:確保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簽字確認。
付款記錄:銀行轉賬憑證備注"工程進度款",催告文件通過EMS發送并留存郵寄憑證。
優先權聲明: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報紙刊登聲明,保留刊登證明。
2. 訴訟策略與執行程序
訴前調解: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提交調解申請書。
訴訟主張:工程款本金+利息(按LPR的1.5倍計算),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
財產保全:申請查封發包方銀行賬戶或未售房產,2025年新規允許查封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執行程序:在法院執行階段主張優先受償權,或通過司法拍賣以房抵債。
四、2025年新規亮點與啟示
電子送達規則:停工通知可通過短信、郵件發送,公告送達期限縮短至30日。
舉證責任倒置:涉及停工損失爭議,發包方需自證已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跨境破產協作:明確境外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可規則。
典型案例:
北京新某控股企業集團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電子送達方式高效完成債權確認,縮短破產程序周期30%。
結語
2025年法律為破產工程款追討提供了清晰路徑。實際施工人需積極行使權利,通過證據固定、訴訟策略與執行程序,最大限度實現債權。發包人應依法履行付款義務,避免因違法轉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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