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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申請企業破產?——2025年最新資格與程序指南
時間:2025-08-28 11:06:23 來源: 作者:
誰能申請企業破產?——2025年最新資格與程序指南
企業破產申請是啟動破產程序的關鍵步驟。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申請主體、條件及程序。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司法解釋,系統解析破產申請的資格與實務操作。
一、破產申請的主體資格
1. 債權人:最常見的申請主體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條,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債權人需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典型案例:
在2025年江蘇某建材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因債務人拖欠貨款500萬元,向法院提交債權憑證及債務人財務報告,成功申請破產清算。
2. 債務人:主動申請的權利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主動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債務人需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材料。
典型案例:
2025年浙江某制造企業因資金鏈斷裂,主動向法院申請重整,最終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實現企業重生。
3. 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特殊情形下的申請主體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如股東、董事)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典型案例:
在2025年上海某貿易公司清算案中,股東因未履行清算義務,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后主動申請破產清算以減輕責任。
二、破產申請的核心條件與程序
1. 破產申請的法定條件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對已到期的債務缺乏清償能力。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資產負債表顯示資不抵債,或雖未資不抵債但無法通過融資等手段恢復清償能力。
實務要點:
債權人申請時,需提供債權憑證、債務人不能清償的證據(如催款通知、法院執行裁定書)。
債務人申請時,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債權債務清冊。
2. 破產申請的提交與審查程序
提交材料:
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債權數額及證據)。
債務人申請時,需附加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職工安置預案等。
法院審查:
法院收到申請后,應在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可在7日內提出異議。
法院自異議期滿或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
典型案例:
在2025年北京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法院因債務人提交的財務報告不完整,裁定駁回申請,要求補充材料后重新審查。
三、破產申請的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1. 對債權人的建議
及時行使申請權: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盡快提交破產申請,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
充分準備證據:提供債權憑證、債務人不能清償的證據(如執行裁定書、催款記錄)。
參與債權人會議:申請受理后,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監督破產程序進展。
2. 對債務人的建議
主動申請重整或和解:在資金鏈斷裂初期,主動申請重整或和解,通過引入投資者或調整債務結構實現自救。
如實披露財產狀況:向法院和管理人如實提供財務資料,避免因隱瞞財產被追究法律責任。
配合清算程序:破產清算中,積極配合管理人工作,確保財產分配公平公正。
3. 對清算責任人的建議
及時履行清算義務:企業解散后,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避免因怠于清算被追究責任。
申請破產清算:發現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及時申請破產清算,減輕自身責任。
四、最新立法動態與實務啟示
1.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要點
預重整制度:允許企業在破產前通過預重整協商債務解決方案,保留核心技術崗位。
跨境破產協作:明確境外企業破產時,境內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程序與證據要求。
電子證據效力:微信記錄、郵件等可作為證明破產申請資格的證據。
2. 典型案例解析
在2025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某外資企業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預重整程序成功引入戰略投資者,債務人重整后清償率從10%提升至60%。此案例表明:主動申請重整并積極配合程序,是企業破產自救的有效途徑。
結語
2025年法律為破產申請提供了清晰規則。債權人應積極行使申請權,債務人需主動披露財產狀況,清算責任人應及時履行義務。通過合規操作與專業法律協助,方能實現破產程序的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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