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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啟動后,企業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解析
時間:2025-08-28 09:55:39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啟動后,企業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解析
企業破產程序啟動后,其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受限?新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破產程序中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進行了重大調整。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法律條文,系統解析破產企業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與實務要點。
一、破產程序不同階段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1. 破產重整階段:經營自主權與債權人利益的平衡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此時簽訂的合同原則上有效,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程序合法性:需提前10日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重大財產處分行為;
結果公平性: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設定個別清償。
典型案例:
在2025年江蘇省某房地產企業重整案中,管理人批準債務人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繼續開發在建項目,法院認定該合同屬于“維持生產必需”,共益債務屬性明確,判決有效。
2. 破產清算階段:管理人中心主義原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法定代表人喪失對外代表權,合同簽訂權由管理人獨占行使。此時:
未經管理人授權的合同無效:如四川明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簽訂《債務和解補充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
例外情形:共益債務合同(如新融資用于復工復產)可經法院批準后生效。
司法實踐要點:
管理人需在30日內決定是否追認債務人擅自簽訂的合同;
相對人可催告管理人追認,逾期未追認的視為拒絕。
二、合同效力認定的核心標準
1. 三維度審查法
根據2025年最高法《破產案件審理規程》,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重點審查:
程序合法性:是否履行報告義務(如提前10日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結果公平性:是否導致個別債權人優先受償;
內容合法性: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4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規定。
2. 特殊類型合同效力認定
經營必需合同:如原材料采購、設備租賃等直接關系持續經營的合同,原則上有效;
共益債務合同: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自動納入共益債務;
可撤銷合同:個別清償合同、虛構債務合同等,管理人可依法撤銷。
典型案例:
某化工企業重整期間,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以明顯低價獲取核心技術。法院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認定該合同構成“虛構債務”,判決無效并追究股東賠償責任。
三、實務操作建議
1. 對交易相對方的風險提示
盡職調查: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查詢企業破產狀態;
合同條款設計:明確約定“若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本合同自動納入共益債務”;
爭議解決:約定仲裁條款或提交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管轄。
2. 對破產企業的合規建議
預重整階段:經多數債權人表決通過的協議,重整受理后自動延續;
管理人職責:對重大合同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對違規合同行使撤銷權;
信息披露:定期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及業務進展,避免隱瞞債務。
四、最新立法動態與啟示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新增以下規則:
預重整制度:允許企業在破產前通過預重整協商債務解決方案,保留核心技術崗位;
跨境破產協作:明確境外企業破產時,境內交易相對方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
電子證據效力:微信記錄、郵件等可作為證明合同效力的證據。
典型案例:
在2025年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審理的某外資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活封”方式保留企業核心資產,優先支付員工工資后,成功引入戰略投資者,實現企業重生。
結語
破產程序中合同效力的認定,本質是債務人經營自主權與債權人公平清償權的平衡。企業需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的全鏈條合規體系,交易相對方則應強化盡職調查與合同條款設計,方能在破產程序中實現風險可控與商業機會的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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