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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約定如何處理?2025年違約救濟全流程指南
時間:2025-08-27 17:36:26 來源: 作者:
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約定如何處理?2025年違約救濟全流程指南
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約定是發包方常見的痛點。2025年《民法典》合同編及司法解釋為發包方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濟途徑。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條文與典型案例,系統解析施工方違約后的處理策略。
一、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證據固定
1. 違約情形的類型化分析
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約定可分為以下情形:
完全不履行:如停工、撤場、拒絕施工;
部分不履行:如減少施工人數、降低材料標準;
瑕疵履行:如工程不合格、未按圖施工。
典型案例:
在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施工方因使用未達標混凝土導致樓板開裂,被認定構成瑕疵履行,需承擔整改費用及工期延誤損失。
2. 核心證據清單
證據類型 | 具體內容 | 法律價值 |
---|---|---|
合同依據 | 施工合同、技術規范、施工圖紙 | 證明施工方的合同義務 |
違約事實 | 現場錄像、監理報告、檢測報告 | 證明施工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
損失證明 | 工期延誤記錄、另行發包成本、第三方鑒定報告 | 證明發包方遭受的實際損失 |
實務要點:
監理報告需由具備資質的監理單位出具;
檢測報告需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出具。
二、多元化的救濟途徑選擇
1. 繼續履行:強制施工方完成義務
適用情形:違約行為可補救(如更換材料、整改工程);
操作要點:向施工方發出《整改通知書》,并留存送達證據;
風險提示:若施工方明確拒絕履行,繼續履行可能陷入僵局。
法律條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民法典》第577條)
2. 賠償損失:填補發包方的實際損失
損失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如另行發包增加的成本)和間接損失(如工期延誤導致的租金損失);
計算標準: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
典型案例:
在2025年浙江省高院審理的案件中,施工方因停工導致發包方錯過銷售旺季,法院判決施工方賠償租金損失及預期利潤損失共計300萬元。
3. 支付違約金:通過合同條款約束施工方
違約金調整:若約定違約金過高(超過實際損失的30%),施工方可請求法院調整;
違約金與賠償金并用: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發包方可同時主張賠償金。
法律條文: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民法典》第585條)
三、訴訟或仲裁程序的全流程
1. 起訴前的準備工作
管轄法院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財產保全申請:在立案時同步申請凍結施工方銀行賬戶或查封其財產;
律師選擇:選擇熟悉建設工程領域的律師,提高訴訟效率。
2. 庭審中的爭議焦點應對
施工方抗辯“不可抗力”:要求其提供政府文件、氣象報告等證明;
施工方主張“發包方過錯”:如未及時支付進度款,需提供付款記錄證明;
損失金額爭議:申請法院委托造價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四、實務操作建議
1. 合同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
明確違約責任條款:詳細列明違約情形及對應的違約金、賠償金計算方式;
設置階梯式違約條款:如“逾期15日支付違約金,逾期30日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2. 違約發生后的應對策略
立即發出催告函:要求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內補救違約行為;
固定違約證據:通過現場錄像、監理例會記錄等方式證明施工方違約事實;
及時行使解除權:避免因拖延導致損失擴大。
3. 最新立法動態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
施工方瑕疵履行導致工程不合格的,發包方可要求減少價款或賠償損失;
違約金調整需由施工方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約定過高。
結語
2025年法律為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約定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濟途徑。發包方應根據違約情形選擇最優策略,通過合同約定與證據固定維護權益;施工方則需規范履約行為,避免因違約承擔高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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