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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債務處理全流程解析:2025年最新法律實務指南
時間:2025-07-09 16:57:44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債務處理全流程解析:2025年最新法律實務指南
一、破產程序的啟動條件與申請主體
根據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破產程序啟動需滿足:
1. 破產原因認定
資不抵債: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需經專業機構審計確認)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雖資產超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資金嚴重不足或財產不能變現(如廈門某貿易公司案中庫存商品滯銷)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需提供執行裁定書)
2. 申請主體資格
債權人申請:需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如催告函、執行裁定書)
債務人申請: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職工安置方案(2025年新規要求)
清算責任人:企業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二、破產清算的核心程序
1. 破產管理人選任
選任方式:由法院從編制名冊中指定(2025年起實施"搖號+競標"雙軌制)
職責清單:
接管債務人財產、印章和賬簿(需制作接管筆錄)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出具《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事務(如繼續營業需經債權人會議同意)
2. 債權人會議運作
表決機制:
普通決議: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
特別決議(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需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2/3以上通過,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2/3以上
權利行使:
核查債權(2025年新規允許債權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核查)
監督管理人(可提議更換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理由)
3. 破產財產變價與分配
變價原則:
公開拍賣優先(網絡拍賣平臺需經法院認證)
特殊財產可協議變價(如廈門某酒店案中的經營權轉讓)
分配順序: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職工債權(工資、醫療、傷殘補助等)
社保和稅款債權
普通債權(2025年新規引入"按比例清償+債轉股"雙重模式)
三、特殊情形的法律適用
1. 關聯企業合并破產
實質合并:需證明關聯企業人格混同(如集美區某集團案中資金統一調配)
程序合并:保留各企業法人資格,但統一財產分配(適用于同安區某產業園案)
2. 跨境破產協作
承認與執行: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五條,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我國破產程序(需提供中文譯本)
平行破產:境內外的破產管理人可簽訂合作協議(參考廈門金圓集團跨境破產案例)
3. 個人獨資企業破產
特殊規則:
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需在破產申請時申報個人財產)
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參照《民法典》個人債務清理程序(2025年廈門試點)
四、實務操作建議
證據固定:債權人需保留合同、對賬單、催告函等原始憑證(建議使用區塊鏈存證)
權利主張:在債權申報期限內(通常為法院公告后30日內)提交申報材料
異議處理:對管理人債權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后15日內提起訴訟
刑事追責:發現債務人隱匿財產、虛假破產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參考閩公經〔202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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