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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全解析: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
時間:2025-07-09 14:36:00 來源: 作者:
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全解析: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
一、法定優先權的法律基礎
根據2025年《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及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以下簡稱"優先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1. 主體資格認定
合法承包人:必須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2025年新規要求提供連續3年無重大事故證明)
實際施工人:僅在發包人明知掛靠關系時享有優先權(需提供發包方決策會議記錄等直接證據)
例外情形: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需證明對建筑物有所有權(如廈門某酒店案中承包人通過產權登記證明獲得優先權)
2. 工程性質要求
合法性前提:必須取得施工許可證(集美區某廠房案因無證施工被否決優先權)
不可移動性:排除可移動設備安裝工程(如思明區某數據中心機柜安裝案被排除)
完整性要求:工程需通過五方責任主體驗收(湖里區某地鐵項目因未完成消防驗收被暫緩行使優先權)
3. 行使期限規則
起算點: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起算(通常為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
最長期限:2025年新規延長至18個月(原12個月),逾期視為放棄
中斷情形:向發包方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可導致期限中斷
二、優先受償范圍界定
1. 包含項目
直接成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需提供采購合同及付款憑證)
合理利潤:按合同約定或行業平均利潤率計算(2025年廈門建筑行業平均利潤率為8%)
停窩工損失:需經監理單位確認(湖里區某地鐵項目獲賠320萬元)
利息主張: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計算
2. 排除項目
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不納入優先受償范圍
質量保證金:需扣除3%質保金(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履約保證金:需提供雙倍返還約定證明
第三方損失:如分包方索賠款需另行主張
三、司法實踐中的特殊情形
1. 商品房消費者權利沖突
生存權優先:消費者支付50%以上購房款的,優先于工程款受償(需提供網簽合同及付款憑證)
例外情形:2025年廈門中院創新適用"工程款優先于抵押權"規則(海滄某商業綜合體案中,工程款優先于銀行抵押權受償)
2. 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
第一順位: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第二順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三順位: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
特殊處理:政府工程需經同級人大批準方可優先受償(同安區某學校案)
3. PPP項目特殊規則
社會資本方:需證明項目公司資產獨立(翔安某污水處理廠案)
政府付費項目:優先受償權僅及于政府應付費用(集美區某道路項目案)
四、維權操作指引
第一步:權利確認
竣工驗收:確保工程通過五方責任主體驗收(需保留驗收記錄)
結算協議:與發包方簽訂《工程款結算確認書》(2025年新規要求公證)
優先權聲明: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報紙刊登聲明(保留刊登證明)
第二步:證據固定
施工合同:需包含工程范圍、工期、計價方式等核心條款
工程量簽證:需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簽字確認
付款記錄:銀行轉賬憑證需備注"工程進度款"
催告文件:通過EMS發送《工程款催告函》(保留郵寄憑證)
第三步:法律程序
訴前調解: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需提交調解申請書)
訴訟策略:
主張工程款本金+利息(按LPR的1.5倍計算)
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需在起訴狀中明確)
財產保全:申請查封發包方銀行賬戶或未售房產(2025年新規允許查封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四步:執行程序
參與分配:在法院執行階段主張優先受償權(需在執行異議期內提出)
以房抵債:2025年新規允許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實現優先受償權
刑事追責:若企業偽造付款憑證,可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追究偽造公司印章罪
五、2025年新規對企業的影響
1. 行政監管強化
資質動態核查:住建部門每年隨機抽查10%在建項目
黑名單制度:違規發包方將被限制參與土地拍賣
罰款標準提升:違規分包罰款從合同價2%提高至5%
2. 司法鑒定創新
工程質量鑒定:引入BIM模型比對技術
工期延誤鑒定:采用關鍵路徑分析法確定責任
造價鑒定:要求使用廣聯達等正版計價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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