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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范圍解析: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
時間:2025-07-09 14:25:11 來源: 作者: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范圍解析: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
一、法定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5年《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及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包括:
1. 主體資格限制
合法承包人:需具備相應施工資質(2025年新規要求提供連續3年無重大事故證明)
實際施工人:僅在發包人明知掛靠關系時享有優先權(需提供發包方決策記錄)
例外情形: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需證明對建筑物有所有權(如廈門某酒店案)
2. 工程性質要求
合法建設工程:需取得施工許可證(集美區某廠房案因無證施工被否決優先權)
不可移動性:排除可移動設備安裝工程(如思明區某數據中心機柜安裝案)
3. 權利行使期限
起算點: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起算(通常為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
最長期限:2025年新規延長至18個月(原12個月),逾期視為放棄
二、優先受償范圍界定
1. 包含項目
直接成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需提供采購合同及付款憑證)
合理利潤:按合同約定或行業平均利潤率計算(2025年廈門建筑行業平均利潤率為8%)
停窩工損失:需經監理單位確認(湖里區某地鐵項目獲賠320萬元)
2. 排除項目
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不納入優先受償范圍
質量保證金:需扣除3%質保金(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履約保證金:需提供雙倍返還約定證明
三、司法實踐中的特殊情形
1. 商品房消費者權利沖突
生存權優先:消費者支付50%以上購房款的,優先于工程款受償(需提供網簽合同及付款憑證)
例外情形:2025年廈門中院創新適用"工程款優先于抵押權"規則(海滄某商業綜合體案)
2. 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
第一順位: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第二順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三順位: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
3. 政府工程特殊處理
財政資金項目:需經同級人大批準方可優先受償(同安區某學校案)
PPP項目:社會資本方需證明項目公司資產獨立(翔安某污水處理廠案)
四、維權操作指引
第一步:權利確認
竣工驗收:確保工程通過五方責任主體驗收(需保留驗收記錄)
結算協議:與發包方簽訂《工程款結算確認書》(2025年新規要求公證)
優先權聲明: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報紙刊登聲明(保留刊登證明)
第二步:證據固定
施工合同:需包含工程范圍、工期、計價方式等核心條款
工程量簽證:需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簽字確認
付款記錄:銀行轉賬憑證需備注"工程進度款"
催告文件:通過EMS發送《工程款催告函》(保留郵寄憑證)
第三步:法律程序
訴前調解: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需提交調解申請書)
訴訟策略:
主張工程款本金+利息(按LPR的1.5倍計算)
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需在起訴狀中明確)
財產保全:申請查封發包方銀行賬戶或未售房產(2025年新規允許查封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四步:執行程序
參與分配:在法院執行階段主張優先受償權(需在執行異議期內提出)
以房抵債:2025年新規允許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實現優先受償權
五、2025年新規亮點
電子送達:停工通知可通過短信、郵件發送,公告送達期限從60日縮短至30日
終局裁決:爭議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倍的,實行"一裁終局"
舉證責任:涉及停工損失爭議,發包方需自證已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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