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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未到期合同善后指南:2025年法律新規與實操路徑
時間:2025-09-04 10:31:40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未到期合同善后指南:2025年法律新規與實操路徑
引言:未到期合同在破產中的特殊地位與法律挑戰
企業破產時,未到期的合同如何處理直接影響債權人利益分配與企業資產清理效率。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及最高法《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八)》明確,管理人對未到期合同享有選擇履行或解除的法定權利,但需遵循“利益最大化”與“債權人公平保護”原則。本文結合上海、深圳等地司法實踐,系統解析未到期合同在破產程序中的處理規則與實操策略。
一、管理人選擇權的法定邊界與行使規則
1. 合同類型化處理規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8條,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可決定未履行完畢合同的履行或解除。2025年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
繼續履行情形:對破產企業有利且能增加財產價值的合同,如持續生效的供貨合同、租賃合同;
解除情形:高成本、低收益或存在法律風險的合同,如長期設備租賃、高利息借款合同。
上海某案例中,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某品牌代理合同,通過轉售庫存實現資產增值30%,成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典型實踐。
2. 相對人權益保護機制
催告制度:相對人可催告管理人在30日內決定是否履行;
損害賠償請求:合同解除后,相對人可申報債權,但賠償范圍以實際損失為限;
共益債務優先: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可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
二、特殊合同的特別處理規則
1. 勞動合同特殊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企業破產時勞動合同終止,但需支付經濟補償。2025年司法解釋明確,破產企業拖欠的工資、社保費用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且經濟補償計算以破產申請受理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準。
2. 金融合同與衍生品交易
凈額結算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可通過凈額結算減少交易對手風險;
終止凈額結算權:管理人可依據《期貨和衍生品法》行使終止凈額結算權,提前終止交易并結算盈虧;
跨境金融合同:通過《 ISDA主協議》約定破產情形下的終止條款,實現跨境風險隔離。
三、典型案例解析與風險防控
案例1:深圳某制造企業租賃合同糾紛
破產企業租賃的廠房因管理人選擇解除合同,需支付違約金120萬元。法院認為違約金屬于普通債權,但實際損失賠償可優先清償。此案凸顯了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認定標準。
案例2:北京某科技公司專利許可合同爭議
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專利許可合同,通過許可費收入增加破產財產。相對人主張合同解除賠償,法院以“繼續履行更有利”為由駁回訴求。此案體現了管理人選擇權的行使邏輯。
風險防控建議
合同條款設計:加入“破產終止條款”,明確合同在破產情形下的處理方式;
履約過程管理:定期評估合同收益與風險,提前預警潛在破產風險;
爭議解決選擇:優先選擇仲裁方式,利用其“一裁終局”優勢快速解決爭議。
四、最新立法動態與程序創新
1. 2025年新規亮點
《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增設“預重整期間合同處理”專章,允許在預重整階段提前決定合同履行;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數字化合同”的效力認定規則,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區塊鏈技術應用:推廣“破產合同管理平臺”,實現合同簽署、履行、終止全流程在線化。
2. 程序創新實踐
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對重大合同的處理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管理人責任保險:通過保險機制分散管理人履職風險;
跨境破產協作:通過《紐約公約》承認外國破產程序中的合同處理決定。
結語
企業破產未到期合同的處理需平衡管理人選擇權、債權人利益保護與企業資產最大化目標。在2025年最新法律框架下,通過規范合同條款設計、強化履約過程管理、利用程序創新,可實現破產程序的高效推進與債權人公平受償。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未到期合同不僅是破產財產的重要來源,更是考驗管理人專業能力與企業治理水平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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