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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合同詐騙罪認定:2025年最新判例與法律解析
時間:2025-08-26 16:25:14 來源: 作者:
工程建設合同詐騙罪認定:2025年最新判例與法律解析
一、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與司法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工程建設合同詐騙罪的認定需滿足以下要件:
(一)主觀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典型表現:
虛構工程主體:如2025年青海格爾木案中,劉某某偽造《工程施工合同》《授權委托書》,虛構"項目總承包方"身份。
虛假擔保:甘肅嘉峪關王某案中,被告人偽造某公司掛靠協議及轉款憑證,誘導被害人支付保證金。
司法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人明知無履行能力仍簽訂合同,且騙取財物后逃匿、揮霍或用于違法活動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觀行為: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的欺詐手段
法定情形:
以虛構單位或冒用名義簽約(如偽造第三方公司印章)。
使用虛假票據或產權證明擔保(如PS技術制作的虛假文件)。
部分履行誘導全面履約:湖南懷化案中,李維廣通過部分工程款支付騙取信任,后續拒付剩余款項。
收受財物后逃匿:艾振兵、鄧玉時在騙取工程款后失聯,被法院認定為合同詐騙。
(三)數額標準:達到"數額較大"以上
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工程建設領域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為:
數額較大:50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200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500萬元以上。
(注:2025年最新判例顯示,青海格爾木案涉案400萬元屬"數額巨大",甘肅嘉峪關案涉案611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
二、典型案例分析與司法實踐
(一)青海格爾木劉某某合同詐騙案(2025年)
案情:劉某某偽造施工合同、進場通知書等文件,以"項目總承包方"名義與3名受害人簽訂分包合同,騙取保證金400萬元。
判決: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啟示:
偽造關鍵文件(如授權書、施工合同)是常見手段,需通過公章鑒定、合同備案查詢等手段核實真實性。
跨省作案時,資金流向追蹤成為關鍵證據。
(二)湖南懷化李維廣系列合同詐騙案(2022年)
案情:李維廣通過偽造政府BT合同、虛報工程量等方式,騙取交投公司工程款超3000萬元。
判決:主犯李維廣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從犯艾振兵、鄧玉時分別獲刑3年6個月、5年6個月。
啟示:
政府工程中,虛構工程量、以次充好(如使用普通混凝土冒充抗滲混凝土)是典型手段。
審計部門與施工單位的"合作造假"需重點防范,可通過第三方造價鑒定打破利益鏈條。
三、企業合規與風險防范建議
(一)合同簽訂階段
三查原則:
查項目: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核實工程備案信息。
查資質:要求對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資質證書原件,并登錄"四庫一平臺"驗證。
查資金:對大額保證金要求提供銀行保函或第三方擔保。
條款設計:
明確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且取得施工許可證后生效"。
增設"如發現虛假陳述,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條款。
(二)合同履行階段
證據固定:
施工過程證據:保留材料采購發票、工人工資發放記錄、監理例會紀要。
溝通記錄:微信、郵件等電子數據需公證保存,避免口頭約定。
資金監管:
對預付款、進度款實行"專款專用",要求發包方支付至項目專用賬戶。
定期核對銀行流水與合同約定付款節點是否一致。
(三)爭議應對階段
刑事報案時機:
發現對方失聯、轉移資產等逃匿跡象時,立即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
同步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對方銀行賬戶、不動產等資產。
民事維權路徑:
提起合同糾紛訴訟時,同步申請造價鑒定,固定虛假工程量證據。
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機構提起連帶責任訴訟,擴大追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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