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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未簽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2025年最新法律實務解析
時間:2025-08-26 15:46:13 來源: 作者:
中標未簽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2025年最新法律實務解析
一、合同未成立時的管轄權認定原則
根據202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標未簽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認定需遵循以下核心規則:
(一)協議管轄優先原則
中標通知書效力: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6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若未簽訂,但中標通知書已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如仲裁條款),則優先適用該約定。
補充協議效力:在某案例中,雙方雖未簽訂正式合同,但通過郵件確認了"爭議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認定該約定有效。
(二)實際履行地管轄
施工行為地認定: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8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某案例顯示,即使未簽合同,只要實際施工行為發生,即可認定管轄權。
特殊情形處理:當工程涉及多個省份時,以主要施工行為地(如主體結構施工地)確定管轄。
(三)被告住所地管轄
適用情形:當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地或協議管轄無效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于被告住所地的規定。
例外情形:在某政府工程糾紛中,法院以"方便原告訴訟"為由,將案件移送至原告所在地法院審理。
二、實務操作中的關鍵問題
(一)證據固定策略
中標文件證明:
中標通知書(需加蓋招標人公章)
招標文件(需明確工程名稱、地點)
投標文件(需包含報價單、施工方案)
實際履行證據:
施工日志(需監理簽字)
材料采購發票(附送貨單)
農民工工資發放記錄
(二)管轄權異議應對
提出時限:根據《民訴法》第130條,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通常為15日)。
抗辯要點:
主張協議管轄無效(如未采用書面形式)
否認實際履行行為(需提供反證)
主張存在管轄權約定(如郵件、微信記錄)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某省高院案例
案情:某建筑公司中標后未簽合同,但實際完成30%工程量,發包人拒付工程款。
判決:法院認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依據《民訴法解釋》第28條。
啟示:實際施工行為是確定管轄權的關鍵要素。
(二)最高法院指導案例
案情:雙方通過電子郵件約定"爭議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未簽訂書面合同。
判決:最高院認定仲裁條款有效,依據《民法典》第469條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
啟示:電子數據可作為協議管轄的依據。
四、合規建議
合同簽訂規范:
中標后立即簽訂書面合同
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
證據保全措施:
對中標文件進行公證
保留實際施工的影像資料
管轄策略選擇:
優先選擇工程所在地法院
避免在被告住所地起訴(除非有充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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