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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破產后是否可以繼續經營?——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08-25 16:17:20 來源: 作者:
企業申請破產后是否可以繼續經營?——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與實務操作
一、破產程序中的企業經營狀態法律框架
(一)破產程序類型與經營權限
根據2025年修訂的《企業破產法》,破產程序分為清算、重整、和解三種類型,不同程序對企業經營權限的影響如下:
程序類型 | 經營狀態 | 法律依據 |
---|---|---|
清算程序 | 管理人接管后,企業停止經營,財產由管理人處置 | 《企業破產法》第25條、第107條 |
重整程序 | 企業繼續經營,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 《企業破產法》第72條、第73條 |
和解程序 | 企業繼續經營,債務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 《企業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 |
(二)管理人接管后的經營權限
管理人職責:
接管債務人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債務人請求繼續經營:
需向管理人提交經營方案和財務預算
管理人應在收到請求后15日內作出決定
債權人會議對經營方案有異議的,可申請法院撤銷
二、重整程序中的企業經營特別規定
(一)重整期間的企業經營
經營主體: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請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需經法院批準
經營限制:
不得進行個別清償
不得處置擔保物價值以外的財產
不得新增債務
需定期向管理人報告經營情況
(二)重整計劃的執行
執行主體:債務人負責執行重整計劃
執行期限:通常2-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執行監督:
管理人負責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債權人會議可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應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清算程序中的企業經營特殊情形
(一)清算程序中的經營許可
經營許可的保留:
涉及公共利益的企業,如公用事業企業,經法院批準可繼續經營
經營許可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經營許可的轉讓:
管理人可依法轉讓經營許可
轉讓收入納入破產財產分配
(二)清算程序中的經營風險
經營虧損:繼續經營產生的虧損由債權人承擔
財產貶值:經營不善導致財產貶值的,管理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繼續經營中產生的債務屬于破產費用或共益債務,優先清償
四、實務操作建議
(一)企業申請破產前的經營策略
評估經營狀態: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申請破產
制定經營方案:如申請重整,需制定詳細的經營方案和財務預算
與債權人溝通:提前與主要債權人溝通,爭取支持
(二)破產程序中的經營注意事項
保留經營資料:確保賬簿、文件等資料完整,便于管理人接管
配合管理人工作:及時提供經營信息,協助管理人制定經營方案
控制經營風險:避免新增債務,防止財產貶值
(三)破產程序后的經營恢復
重整成功:執行重整計劃,恢復企業經營
和解成功:履行和解協議,恢復企業經營
清算結束:企業注銷,經營終止
五、結語
企業申請破產后是否可以繼續經營,取決于破產程序類型、企業經營狀態及法律程序要求。在清算程序中,企業通常停止經營;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企業可繼續經營。企業需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破產程序,并積極配合管理人工作,控制經營風險,以實現破產程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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