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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定條件與實務要點解析
時間:2025-08-25 14:48:02 來源: 作者:
2025年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定條件與實務要點解析
企業破產是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對破產申請條件作出進一步細化,明確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核心標準。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條文與典型案例,系統解析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定條件及實務操作要點。
一、破產申請的法定條件:三大核心要件
1.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具體認定標準包括:
債務到期性: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且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
持續狀態:不能清償的狀態持續存在,非暫時性資金困難;
客觀性: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無法通過財產、信用或能力償還債務。
典型案例:
在陜西某環保工程公司破產清算案中,法院認定企業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評估值低于負債總額,符合破產條件。
2.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認定方式:需經專業機構評估,確認企業資產市場價值低于負債總額;
特殊情形:即使資產與負債持平,若企業已喪失信用融資能力,仍可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數據參考:
2025年某房企破產案中,企業資產評估值為15億元,負債總額達20億元,資不抵債比例達33.3%,法院據此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3.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判斷標準:
銷售業績持續下滑,無法覆蓋運營成本;
資金鏈斷裂,無法支付工程款、稅費等剛性支出;
核心資產(如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無法繼續經營。
典型案例:
某房企因預售資金被挪用,導致在建工程停工,購房者集體維權。法院認定其持續經營能力喪失,裁定進入破產程序。
二、破產申請的主體與程序
1. 申請主體
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企業法人可主動申請破產;
清算責任人:企業解散后未清算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可申請破產。
2. 申請材料
破產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目的及事實理由;
證據材料:包括債權憑證、財產狀況說明、審計報告等;
特殊情形:涉及房地產企業的,需提交預售資金監管情況說明。
三、實務難點與應對策略
1. 資產評估爭議
問題:房企資產價值受市場波動影響大,評估結果易引發爭議;
應對: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通過債權人會議決議確認評估方法。
2. 職工權益保護
問題:破產企業常拖欠職工工資、社保,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應對:管理人需優先清償職工債權,制定職工安置預案。
3. 跨境破產的特殊處理
問題:涉及境外資產的,需依據《跨境破產示范法》進行認定;
應對:通過司法協助程序,協調境外法院認可破產程序。
結語
2025年法律框架下,企業申請破產需嚴格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三大條件。通過專業評估、債權人會議核查及法院裁定,可確保破產程序合法高效推進,維護市場秩序與債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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