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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時合同必須履行嗎?法律這樣規定
時間:2025-08-20 11:18:23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時合同必須履行嗎?法律這樣規定
一、合同履行權的法律框架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建立"管理人中心主義"制度,明確:
管理人選擇權(《企業破產法》第18條):
繼續履行需滿足:合同繼續履行有利于債權人整體利益;未履行部分可通過補充協議完成。
解除合同需證明:合同標的已無價值;相對方存在違約行為。
相對人救濟途徑:
要求提供擔保(《企業破產法》第19條)
申報破產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4條)
主張損害賠償(《民法典》第584條)
二、典型合同類型的處理規則
(一)長期性合同的特殊規則
在南京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法院確立"三步審查法":
合同性質認定:區分經營性合同(如采購合同)與消費性合同(如職工宿舍租賃)。
履行成本評估:比較繼續履行所需資金與合同預期收益,差異超過30%的應解除。
替代方案審查:能否通過市場詢價找到更優供應商,或是否具備自行生產能力。
(二)特殊合同的處置要點
擔保合同:
抵押權人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企業破產法》第109條)
質押物需移交管理人占有(《民法典》第429條)
涉外合同:
適用《跨境破產合作備忘錄》,需經外國法院承認程序
匯率風險由合同相對方承擔(最高法指導案例21號)
行政合同: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可繼續履行(《行政訴訟法》第12條)
補貼類合同需經財政部門審核
三、合規建議與風險防控
管理人操作指引:
合同審查需在30日內完成(《企業破產法》第18條)
重大合同需經債權人委員會表決(《企業破產法》第67條)
相對人保護措施:
及時申報債權并提交履行證據(合同、付款憑證等)
申請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3條)
程序轉換銜接:
若破產失敗轉入清算程序,已履行的合同可主張共益債務優先受償
合同相對方有權追回被不當處置的資產(《企業破產法》第31條)
通過上述法律規則的實施,既能保障破產程序的公平性,又能平衡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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