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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破產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法院這樣判!
時間:2025-08-20 11:08:04 來源: 作者:
丈夫破產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法院這樣判!
一、破產程序對婚姻關系的法律影響
2025年《企業破產法》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銜接規定,明確企業法人破產不影響自然人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在深圳某實業公司股東王某破產案中,法院認定:
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王某以個人名義為公司擔保的500萬元債務,因未用于家庭生活,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其配偶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財產分割原則: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2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需考慮:
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度(如撫養子女、贍養老人)
破產債務是否影響家庭基本生活
一方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等過錯行為
二、典型場景下的司法裁判規則
(一)破產企業剩余資產的屬性認定
在杭州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法院確立"三步認定法":
資產來源核查:區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重點關注:
破產企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如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混用)
股東是否完成出資義務(《九民紀要》第6條)
財產取得時間: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共同財產,但破產清算中收回的應收賬款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權。
特殊資產處理:
破產企業名下房產:需通過拍賣程序變現,配偶享有優先購買權(《企業破產法》第109條)
股權類資產:非上市股份需評估作價,上市股票按審理前20日均價計算
(二)債務承擔的例外情形
根據最高法指導案例19號,以下情況配偶需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經營認定:若配偶實際參與破產企業經營(如擔任監事、簽署文件),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人。
惡意轉移財產:破產前1年內將財產無償轉讓給配偶,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538條)。
保證合同約定:如保證合同明確約定"配偶承擔連帶責任",且經公證程序,則具有強制執行力。
三、實務操作指引
財產申報要點:
需列明破產企業資產清單及評估報告
提供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變動證明(如購房合同、轉賬記錄)
債權人保護措施:
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3條)
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表決(《企業破產法》第59條)
離婚時機選擇:
破產申請受理后6個月內不得離婚(防止債務逃避)
破產清算終結前可提起離婚訴訟,但需經債權人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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