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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后的股東責任:是否需要繼續償還債務?
時間:2025-07-08 10:53:14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后的股東責任:是否需要繼續償還債務?
一、股東責任的法律依據與邊界
(一)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情形
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則。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股東需突破有限責任,承擔額外責任:
出資未屆期但公司資不抵債
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若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即使出資期限未屆滿,股東也需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例如,太原某家政公司破產案中,法院直接適用新《公司法》第54條,判決股東在未出資的310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濫用股東權利逃避債務
根據《公司法》第20條,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或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并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法院可適用"人格否認制度",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典型案例中,某房企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產,股東被判承擔全部債務。
(二)股權轉讓中的責任承擔
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若原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情的,可要求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的某銫公司案例中,法院認定轉讓人需對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轉讓已屆出資期限的股權
若股權轉讓時出資期限已屆滿,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管理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要求原股東繳納出資,受讓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實務操作中的責任追究路徑
(一)訴訟主體的確定
管理人作為起訴主體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5條,管理人負有追收債務人財產的職責,可代表破產企業向未繳出資的股東提起訴訟。例如,南京某數據科技公司案中,管理人通過訴訟追回股東未繳出資,提升債權回收率。
債權人直接起訴
債權人可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以自己名義直接要求未繳出資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需證明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證據收集與訴訟策略
核心證據清單
公司章程與出資協議:證明股東認繳出資的金額與期限。
股權轉讓記錄:若存在股權轉讓,需調取工商變更登記資料。
財務審計報告:顯示公司資本實繳情況與資金流向。
執行終本裁定:證明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觸發加速到期條件。
訴訟時效與管轄
時效:依據《民法典》第188條,訴訟時效為3年,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
管轄:由破產企業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股權轉讓的,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條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典型案例與啟示
案例1:某科技公司虛假破產案
案情簡介:
某科技公司通過0元股權轉讓、延長出資期限等方式,試圖規避出資義務。法院認定股東"濫用認繳機制、逃避債務",適用出資加速到期規則,判決股東在未出資的5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啟示:
股東需嚴格履行出資義務,避免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逃避責任。
管理人應積極追收未繳出資,提升債權清償率。
案例2:某房企關聯交易案
案情簡介:
某房企通過關聯交易將資產轉移至股東個人賬戶,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適用"人格否認制度",判決股東對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啟示:
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否則將面臨連帶責任。
債權人應關注公司財務狀況,及時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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