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公司破產債務的清償規則與責任界定
時間:2025-07-08 09:51:09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債務的清償規則與責任界定
一、債務清償的法定順序與規則
(一)清償順序的剛性規定
第一順位:職工債權
包括欠付的工資、醫療費用、傷殘補助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例如,江山市某破產企業優先清償職工債權5569萬元,清償率達100%。
第二順位:稅款與社會保險費用
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及除職工社保外的社會保險費用,需在普通債權前清償。蘇州市吳江區某案例中,稅務債權15萬元全額清償。
第三順位:普通債權
包括銀行貸款、供應商欠款等,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前述吳江案例中,普通債權1040萬元清償率僅為23.8%。
(二)特殊債務的處理規則
擔保債權的優先性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貸款)就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受清償順序限制。但需注意,《企業破產法》第109條明確其優先性僅限于特定財產。
劣后債權的界定
包括破產受理后產生的利息、行政罰款及股東劣后債權,僅在普通債權清償完畢后按比例分配。
二、股東與高管的責任邊界
(一)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
注冊資本為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出資為限承擔責任,通常不涉及個人財產。例如,某公司破產時,股東已完成出資義務,無需額外償債。
例外情形
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如抽逃出資),需在抽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個人擔保的,需以個人財產清償。
(二)高管的忠實義務
破產前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管在破產前6個月內,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處置資產;
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放棄債權或為他人提供擔保。
破產期間的職責
需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詢問,并配合管理人審計。違反義務的,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嚴重失職”,追究法律責任。
三、債務豁免與爭議解決
(一)債務豁免的法定情形
破產清算終結后的免除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24條,破產程序終結后,未獲清償的債權依法消滅,債權人不得再主張權利。
個人債務的特殊處理
若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需以個人財產清償債務,但破產程序終結后,剩余債務可免除。
(二)實務爭議與應對策略
債權確認糾紛
債權人不服管理人核定的債權,可在債權人會議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某稅務局因教育費附加定性爭議,通過訴訟確認債權性質。
財產追回訴訟
管理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4條,起訴要求撤銷破產前1年內的不當財產處分行為,追回財產納入破產財產。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2024-08-06
破產清算企業也有回旋余地?浩云律師助當事人成功破產重整保住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