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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強制執行兩年后,權利是否依然有效?
時間:2025-07-07 13:42:21 來源: 作者: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兩年后,權利是否依然有效?
一、執行時效的法律規定與司法認定
(一)兩年執行時效的起算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以下日期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
典型案例:某勞動仲裁裁決要求用人單位分三期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一期履行期為2023年12月31日。勞動者于2025年12月申請執行,法院認定未超時效。
(二)執行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中止情形:
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如疫情封控、重大疾病)
某勞動者因突發腦梗住院治療,執行時效中止,恢復后繼續計算。
中斷情形: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發送催告函)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如簽訂還款協議)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某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還款承諾書》,導致執行時效重新計算。
二、超過兩年執行時效的處理規則
(一)法院的主動審查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法院應對執行時效進行被動審查。某勞動者超時效申請執行,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法院仍予受理。
(二)義務人的異議權行使
異議提出方式:
需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某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被法院駁回異議申請。
異議審查標準:
法院僅審查執行時效是否屆滿,不審查實體權利義務。某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因超時效未獲執行。
三、實務操作建議與新型爭議應對
(一)時效管理策略
建立催告臺賬:
每年12月31日前對即將超期的債權進行書面確認
保留郵寄憑證、微信記錄等證據
執行和解程序:
與用人單位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新的履行期限。某建設公司通過和解分期償還債務,避免被納入失信名單。
(二)特殊情形的司法認定
建設工程領域執行難點:
某工程承包方申請執行工程款,因發包方財產被其他法院首封,需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主張優先受償權。法院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認定承包方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主播合作關系執行問題:
某主播申請執行合作分成款,因合同性質認定爭議導致執行受阻。法院通過審查實際用工關系,最終確認勞動關系并強制執行。
(三)刑事風險防范
若發現用人單位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可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向公安機關報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隱匿財產、拒不執行判決,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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