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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后單位再次起訴,勞動者如何應對?
時間:2025-07-07 13:28:45 來源: 作者:
仲裁裁決后單位再次起訴,勞動者如何應對?
一、仲裁裁決的效力認定與起訴條件
(一)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的區分
根據2025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終局裁決適用于兩類情形: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典型案例:某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2.4萬元(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00元),仲裁委認定屬于終局裁決。用人單位起訴至法院,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裁定駁回起訴。
(二)單位起訴的合法性審查
非終局裁決情形:
用人單位對非終局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某建設公司因不服仲裁裁決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法院依法受理。
終局裁決的特殊規則: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只有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時可起訴,用人單位需申請撤銷裁決。某公司試圖對終局裁決提起訴訟,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裁定不予受理。
二、勞動者的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
(一)訴前準備階段
證據固定:
復制仲裁案卷材料(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六條)
對關鍵證據申請公證(如微信聊天記錄、考勤記錄)
管轄法院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管轄。某跨省工程案件中,勞動者選擇在項目所在地法院起訴,獲得法院支持。
(二)訴訟中的抗辯要點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張:
若屬終局裁決,可申請法院駁回起訴。某案例中,勞動者提交《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證,成功證明用人單位起訴違反法定程序。
實體爭議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需對工資支付、規章制度合法性等承擔舉證責任。某建設公司因無法提供經民主程序制定的考勤制度,被判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三、執行階段的銜接與風險防范
財產保全申請:
訴訟期間可申請查封用人單位銀行賬戶或工程款。某勞動者在起訴當日即申請財產保全,成功凍結施工單位應收賬款200萬元。
刑事報案指引:
若發現用人單位偽造證據或轉移財產,可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向公安機關報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工資表,被以幫助偽造證據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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