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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合同效力全解析:2025年最新規則與典型案例
時間:2025-09-01 14:51:47 來源: 作者:
破產企業合同效力全解析:2025年最新規則與典型案例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破產企業合同效力認定規則發生重大變革。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及廈門法院典型案例,系統解析管理人合同選擇權、特殊合同處理規則及實務操作要點,揭示“合同有效≠必然履行”的法律邏輯。
一、破產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則與法律邊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8條,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享有“繼續履行或解除”的選擇權。2025年廈門法院發布的第1批涉企典型案例中,某健康管理公司與體育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最終法院認定合同已“視為解除”,但解除前的債權可申報為共益債務。
實務要點:
期限限制:管理人需在破產受理日起2個月內或收到催告后30日內行使選擇權,逾期未行使則合同自動解除。
擔保要求:若選擇繼續履行,相對方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否則視為解除。如四川眉山案例中,法定代表人未經管理人授權簽訂的《債務和解補充協議》因缺乏擔保被認定無效。
合同類型限制:僅雙務合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適用本規則,單務合同(如贈與)不適用。
二、特殊合同類型的處理規則
所有權保留合同:2025年《破產法解釋(二)》第35條明確,出賣人破產時,管理人可選擇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若解除,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損失可申報為共益債務;若繼續履行,買受人未按約支付價款,出賣人可主張取回標的物。
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破產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2025年北京海淀案例中,某科技公司破產時,高管年薪因違反“人身屬性優先”原則被降級為普通債權。
跨境合同:深圳中院首例跨境破產案中,香港員工工資通過司法協助機制優先受償,體現“跨境破產互認”的實踐創新。
三、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廈門某信息技術公司ETC服務合同糾紛:管理人通過“示范判決+聯合處置”機制,化解408起ETC服務合同糾紛,實現“個案帶動批量化解”的司法效果。
四川明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簽約案:法定代表人未經管理人授權簽訂的《債務和解補充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強調“破產期間法定代表人無代表權”的嚴格限制。
新疆某能源公司營業事務合同案:管理人未經法院批準簽訂的財產管理合同因違反《企業破產法》第26條被撤銷,凸顯“法院監督”的必要性。
四、實務操作與合規建議
債權人視角:及時申報債權,關注管理人選擇權行使期限,必要時通過催告程序維護權益。
管理人視角:嚴格遵守選擇權行使期限,優先選擇對破產財產增值有利的合同繼續履行,避免隨意解除導致共益債務增加。
企業視角:破產前應規范合同管理,明確法定代表人權限,避免越權簽約引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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