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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的結算規則: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
時間:2025-08-28 15:08:40 來源: 作者:
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的結算規則: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
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如何結算已完工程價款、材料設備費用及損失賠償,是實務中的核心爭議點。2025年《民法典》及最高法司法解釋對合同解除后的結算規則、優先受償權及特殊情形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法律條文,系統解析結算規則與實務操作要點。
一、合同解除后的結算原則與范圍
1. 結算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566條及2025年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合同解除后,結算需遵循以下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已完成的工程部分按合同約定結算價款。
過錯責任原則:因一方違約導致解除的,違約方需賠償損失。
公平合理原則:對未完成工程,參照合同約定或市場價確定價款。
典型案例:
在2025年江蘇某商業綜合體案中,施工方因工期延誤導致合同解除,法院判決已完工程價款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賠償發包方預期利潤損失。
2. 結算的具體范圍
已完工程價款: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及利潤。
材料設備費用:已采購但未使用的材料設備,按合同約定或市場價補償。
損失賠償:包括停窩工損失、租金損失、預期利潤損失等。
案例:
在浙江某地鐵項目案中,施工方已采購鋼材500噸,法院判決發包方按市場價補償材料費,并賠償停窩工損失。
二、特殊情形下的結算規則
1. 因發包方原因導致解除
已完工程價款:按合同約定結算,并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90%。
損失賠償:包括施工方撤離現場的費用、臨時設施的損失、預期利潤損失等。
案例:
在深圳某住宅項目案中,發包方因資金鏈斷裂解除合同,法院判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90%,并賠償施工方預期利潤損失。
2. 因施工方原因導致解除
已完工程價款:按合同約定結算,但需扣除違約金或損失賠償款。
損失賠償:包括發包方重新招標費用、工期延誤損失、質量修復費用等。
案例:
在北京某酒店裝修案中,施工方因質量問題導致合同解除,法院判決扣除已完工程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發包方重新招標費用。
三、結算程序與實務操作
1. 結算協議的簽訂
合同解除后,雙方應簽訂結算協議,明確已完工程價款、材料設備費用、損失賠償等事項。結算協議需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作為后續訴訟的依據。
實務建議:
結算協議應明確價款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及違約責任。
對爭議事項,可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2. 結算爭議的解決
若雙方無法達成結算協議,可申請司法鑒定確定已完工程價款及損失賠償額。司法鑒定需由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費由責任方承擔。
案例:
在上海某寫字樓案中,雙方對已完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最終采納鑒定結論作為判決依據。
四、2025年新規亮點與啟示
電子證據效力提升:微信記錄、郵件等可作為證明結算協議的證據。
舉證責任倒置:在結算爭議中,施工方需自證已完工程價款及損失賠償額。
跨境工程糾紛:明確境外工程結算的法律適用與證據認可規則。
典型案例:
在2025年廈門某跨國工程案中,施工方通過電子證據成功證明已完工程價款,法院采納其主張。
結語
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的結算需兼顧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發包方應完善結算協議簽訂與證據固定,施工方則需積極主張權利并參與鑒定程序。通過合規操作與專業法律協助,方能實現結算爭議的高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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