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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行使期間: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全解析
時間:2025-08-26 09:47:19 來源: 作者:
破產撤銷權行使期間: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全解析
在破產程序中,撤銷權制度是維護債權人公平受償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及規則進一步細化,為實務操作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本文將結合法律條文與典型案例,系統解析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例外情形及實務要點。
法律依據與核心規則
法定行使期間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在此期間內,債務人實施的以下行為可被撤銷:
無償轉讓財產;
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
對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放棄債權。
例外情形
若債務人的個別清償行為使財產受益(如以合理對價置換資產),則不在撤銷范圍內。例如,某企業通過出售低效資產獲得現金流用于支付員工工資,此類行為雖發生在破產前一年內,但因有利于債務人財產保值,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最新修訂亮點
2025年修訂的《企業破產法》進一步明確:
管理人需在接管債務人財產后30日內啟動撤銷權調查;
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延長調查期限,但最長不超過60日;
惡意逃債行為(如虛構債務、轉移資產至關聯方)的撤銷權行使期間延長至兩年。
實務操作要點
管理人的審查義務
管理人需重點核查破產前一年內的以下交易:
與關聯方的異常資金往來;
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處置核心資產;
為非優先債權設置擔保。
例如,在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在破產前9個月以50%市場價將生產線出售給股東控股的公司,最終法院支持撤銷該交易。
債權人的監督權
債權人可通過以下途徑監督撤銷權行使:
列席債權人會議,要求管理人報告調查進展;
對可疑交易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對管理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
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
時間節點的認定:以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日為基準,倒推一年確定期間;
合理價格的判定:需參考同期同類資產市場價或評估報告;
主觀惡意的證明:需通過資金流向、合同條款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相對方的惡意串通。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關聯交易撤銷案
某房地產企業破產前,控股股東以零對價受讓公司核心地塊。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提起撤銷訴訟,法院認定該交易構成無償轉讓財產,判決撤銷并追回資產。此案例凸顯了關聯交易中撤銷權行使的關鍵性。
案例二:惡意擔保撤銷案
債務人在破產前為第三方債務提供房產擔保,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法院認為該行為屬于“對無財產擔保債務提供擔保”,且相對方明知債務人瀕臨破產,最終支持撤銷擔保合同。
結語
破產撤銷權制度的有效實施,依賴于管理人的專業審查、債權人的積極監督及法院的公正裁決。2025年修訂的法律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操作規則,為平衡債務人財產保護與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框架。實務中,各方主體需嚴格把握行使期間、證據標準及例外情形,共同維護破產程序的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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