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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遺囑老人去世,遺產分配法律全解析
時間:2025-08-19 16:27:10 來源: 作者:
未立遺囑老人去世,遺產分配法律全解析
——從一起200萬元拆遷款糾紛看法定繼承的規則與溫情
2025年8月,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老人未立遺囑引發的繼承糾紛案。陳大爺突發重病住院期間,其女兒私自轉走200余萬元拆遷款,繼母鄭大娘將繼子女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陳大爺的遺產由鄭大娘及四名子女平均分配,每人得40余萬元。這一案件不僅揭示了法定繼承的剛性規則,更體現了法律對親情與公平的平衡。
一、法定繼承順序:誰有資格分遺產?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不繼承。若第一順序無人,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介入。例如,在廈門案中,陳大爺的父母已去世,配偶鄭大娘與四名子女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分割遺產。
二、代位繼承:孫輩能否“替父繼承”?
2025年司法解釋對代位繼承作出細化:
適用條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由該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特殊情形:代位繼承人可繼承原應得份額,且養子女、繼子女的晚輩血親同樣適用。
例如,若老人有一子早逝,留下一孫,則孫子可代位繼承其父應得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則避免了因子女早逝導致遺產外流,兼顧了家族傳承與法律公平。
三、特留份制度:遺囑自由并非“絕對自由”
盡管本案未涉及遺囑,但特留份制度值得關注。根據《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否則相應處分無效。例如,若老人立遺囑將全部財產贈與保姆,其無勞動能力的配偶或子女仍可主張特留份。
四、實務建議:如何避免“人走財散”?
盡早立遺囑:通過自書、打印、錄像等形式明確遺產分配,避免法定繼承的均分僵局。
保留關鍵證據:若存在扶養糾紛,需保留轉賬記錄、共同生活證明等,證明對老人的贍養義務。
協商優先:繼承糾紛發生后,建議通過家庭會議或調解程序解決。法院在審理時,會優先考慮“養老育幼”原則,協商結果更易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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