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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期間工資被扣?超過這個時間立即申請仲裁!
時間:2025-08-18 14:18:33 來源: 作者:
法律條文解析:待崗期間的權益保障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單方安排待崗屬于違法行為,必須與勞動者達成書面協議方可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明確: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未提供勞動,用人單位需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生活費。
典型案例:單方待崗被判違法,勞動者獲賠
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任先生訴白云公司勞動爭議案中,法院明確:
公司單方安排待崗需滿足三個條件: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存在停工停業事實、依法發放待崗工資或生活費。
白云公司未提交經營困難證據,且未經任先生協商一致即調整崗位并降薪,被認定為“變相逼迫離職”。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補發工資差額33156.26元,并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0元。
實務建議:勞動者如何有效維權?
1. 保留關鍵證據
待崗通知: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安排待崗的事實;
協商記錄:聊天記錄、郵件等證明拒絕待崗安排;
工資流水:證明待崗期間未足額支付工資;
公司經營情況:如辦公場所照片、業務合同等,證明公司未實際停工。
2.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機
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后:若公司未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可立即申請仲裁;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或未支付生活費,可主張差額賠償。
3. 仲裁請求怎么寫?
主張補發工資:要求按勞動合同標準補足待崗期間工資差額;
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賠:若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N+1個月工資)。
公司代繳社保竟違法?勞動者如何維權?
法律條文解析:代繳社保的違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禁止虛構勞動關系代繳社保:通過第三方公司掛靠參保,或個人冒用他人單位參保,均屬于“騙保”行為,將面臨罰款甚至刑事責任。
最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
代繳社保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人事代理協議》若虛構勞動關系,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勞動者可索賠損失:若因代繳導致社保待遇差額(如養老金、醫療費),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典型案例:代繳社保引發的高額賠償
案例1:李女士掛名法人背負200萬債務
北京李女士因公司實際控制人要求擔任“掛名法人”,最終被法院判定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盡管最終通過審計報告證明財產獨立,但維權過程耗時耗力,成本高達1.2萬元。
案例2:某電池公司違法代繳被判賠
某電池公司因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僅通過內部制度單方規定“離職后3年不得同業競爭”,被法院認定為“擴大競業限制范圍”,違反締約自由原則,最終賠償勞動者損失。
實務建議:勞動者如何規避風險?
1. 拒絕代繳,選擇正規渠道
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或“京通小程序”等官方渠道,以個人身份參保;
在職員工:要求用人單位直接繳納社保,拒絕任何形式的“代繳協議”。
2. 發現代繳如何維權?
向社保行政部門投訴:撥打12333熱線,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代繳行為;
申請勞動仲裁:若因代繳導致社保待遇損失(如醫療費無法報銷),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差額;
主張合同無效:若用人單位以代繳為由脅迫簽訂協議,可請求法院認定協議無效。
3. 保留關鍵證據
社保繳費記錄:通過“支付寶-市民中心-社保”或官方網站查詢繳費明細;
用人單位承諾:如微信聊天記錄、郵件等證明公司曾承諾代繳;
損失證明:如醫療費發票、養老金計算表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
總結:社保不可“繞道”,合規才是正途
2025年最高法新規明確: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均無效,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應提高法律意識,拒絕代繳誘惑,通過正規渠道維護權益。一旦發現違法代繳行為,及時投訴或申請仲裁,避免陷入“社保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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